局屬各單位、機關各科室:
《昆山市船岸一體化管理辦法》經局黨組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昆山市交通運輸局
2025年3月20日
昆山市船岸一體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持續深入打好港口污染防治攻堅戰;進一步加強水路運輸安全管理,提高對碼頭、船舶監督管理的有效性,預防和減少水路運輸事故,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范圍內從事水路普通貨物運輸、碼頭裝卸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船岸一體化管理,是將船舶在我市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等動態行為納入對相關碼頭的記分管理,引導碼頭加強對進出港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
第二章船岸共建
第四條 碼頭應當根據碼頭靠泊等級、船舶技術狀況、安全與防污染管理水平、船員職業素質等要素,優先選擇綜合質量高的船舶進行裝卸作業。
碼頭相關行業協會、聯誼會應當建立我市有違法違規、水上交通事故、不服從碼頭合理調度的船舶名錄,指導碼頭高質量選船。
第五條 碼頭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指定專人負責船舶安全檢查、管理船舶停靠秩序。
第六條 碼頭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防污染設施設備并確保運行正常。指定環保專員負責管理碼頭和船舶的防污染工作。
第七條 在船舶進入昆山水域、裝卸作業前,碼頭應當就以下事項進行告知:
(一)按照規定通過船舶報告系統進行正確進出港報告,開啟AIS、VITS等衛星定位系統并保持正常運行;
(二)對于首次進入昆山轄區的船舶,根據船舶航路計劃,參考《昆山市航道通航安全風險提示手冊》告知航路安全風險點;
(三)船舶停靠要求、安全裝卸操作制度以及船員上岸的安全注意事項;
(四)船舶需完成長江干線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聯合監管與服務信息系統(船E行)注冊,先上交污染物,然后再作業;
(五)在內河港口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靠泊超過2小時,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應當使用岸電。
第八條 在船舶離港前,碼頭應當開展船舶檢查,重點確認下列內容:
(一)船員配備是否滿足航行要求,有無船員飲酒情況,有無非船員隨船情況;
(二)是否存在超載裝貨行為;
(三)是否存在配載不當、超高超寬裝載行為;
(四)是否開展開航前自查;
(五)航經我市轄區低矮橋梁、高風險航段的,是否提前采取安全措施;
(六)是否完整填報污染物上交記錄。
檢查結束后,碼頭要填寫《船舶離港船岸信息檢查表》備查。對存在問題的船舶,在完成整改前不允許其離港。未按照要求整改的船舶,應當及時報告交通主管部門處理。
第三章記分管理
第九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江蘇省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者信用管理辦法》和《蘇州市港口企業分類分級監管工作方案(試行)》,按照《江蘇省港口經營者信用評分標準》和《蘇州市港口企業分類分級監管工作方案(試行)》對“碼頭失信行為”進行記分。
第十條 交通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記分內容和分值,對碼頭進行“船岸共建”記分:
(一)未將船岸安全共建要求列入碼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記5分;
(二)未指定專人負責船舶安全檢查、管理船舶停靠秩序的,記5分;
(三)未指定環保專員負責管理碼頭和船舶的防污染工作的,記5分;
(四)進港船舶未按規定使用岸電的,記2分;
(五)未對進港船舶開展安全環保告知的,記2分;進港船舶未按照規定進行報告、超載運輸、配員不足、未按規定如實記錄油類作業及垃圾收集處理情況、不能提供本航次船舶污染物接收憑證被查處的,對裝卸貨碼頭記3分;進港船舶因超高超寬、超載運輸、配員不足發生事故但無亡人的,對裝卸貨碼頭記5分;
(六)未對出港船舶開展安全檢查或者檢查不到位的,記3分;出港船舶配員不足、船員飲酒、超高超寬被查處的,對裝卸貨碼頭記5分;出港船舶因配員不足、船員飲酒、超高超寬、配載不當等發生事故但無亡人的,對裝卸貨碼頭記10分;
(七)因碼頭調度問題,自身泊位不能滿足船舶停泊裝卸需求,影響港池或者航道通航安全的,記3分;船舶在碼頭水域發生碰撞、人員落水等事故但無亡人的,對所在碼頭記10分;
(八)船舶在我市轄區內發生一般亡人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且與船岸安全共建有關聯的,對本航次裝卸貨碼頭記20分并列入重點監管對象;
(九)其他船岸共建需要記分的事項。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在處理進出港船舶動態違法行為、水上交通事故時,同時對其裝卸作業碼頭信息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 碼頭記分工作應當與碼頭、船舶的日常監督管理同步進行,運用《江蘇省港口綜合信息系統》《昆山市交通運輸行業綜合執法全過程管理平臺》等信息化系統進行記錄、歸集。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當場或者在2個工作日內,將記分情況告知被記分碼頭。
碼頭對記分有異議的,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記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記分部門受理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異議屬實的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第四章激勵與約束
第十四條 碼頭經營者信用等級依據《江蘇省港口經營者信用評分標準》每年評定一次,評定周期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分類分級監管評價周期原則上為一年一次,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為一個考核周期。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信用等級評價結果和分類分級監管評價結果的應用,將碼頭信用情況和分類分級監管評價結果作為行政許可、資質審核、獎補資金、評比表彰、紅黑名單認定、依法吊銷經營許可等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交通主管部門每季度組織開展碼頭船岸共建記分評定。碼頭失信行為記分、船岸共建記分綜合排名靠前且記分未達到5分以上的評為“優秀”碼頭,綜合排名靠后且記分達到10分及以上的列為“較差”碼頭,并進行船岸一體化管理辦法落實情況通報。
第十六條 被評為“優秀”碼頭的,給予如下激勵措施:
(一)在行業相關榮譽表彰獎勵、評優評先、品牌創建、重點發展項目時優先考慮;
(二)在擴大經營范圍、示范項目和示范企業申請評比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三)適度減少檢查頻次;
(四)年度內被評為“優秀”碼頭2次及以上且無“較差”記錄的,授予當年度昆山市“年度優秀”碼頭稱號。
第十七條 被列為“較差”碼頭的,采取如下約束措施:
(一)取消當年度相關榮譽表彰獎勵、評優評先、品牌創建資格;
(二)納入重點監管對象,下一評選周期增加碼頭執法檢查及其裝卸船舶登船檢查頻次不少于1次;
(三)開展失信提示和警示約談;
(四)對碼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環保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環保考試考核;
(五)對一年內被2次及以上列為“較差”碼頭的,組織聯合深度檢查,根據檢查情況依法采取罰款、責令停止經營、吊銷經營許可證等措施。
第十八條 交通主管部門每季度對水上中隊的船岸共建記分情況進行綜合評定,作為水上中隊年度考核的參考。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昆山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昆山市船岸一體化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昆交規〔202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