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就《城市設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做如下解讀:
一.制定背景
《昆山市城市設計管理辦法(試行)》(昆政〔2019〕2號)出臺實施已有6年時間,隨著當前社會經濟發展與科學管控思路的變化,及國家省市國土空間規劃體系改革,對城市設計相關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其在實施過程中遇到了一些新問題。結合行政規范性文件公平競爭審查專項清理工作要求,為進一步增強新背景下文件的時效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落實國土空間規劃體系改革和城市設計管理最新要求,提高城市設計水平,對《昆山市城市設計管理辦法(試行)》(昆政〔2019〕2號)進行了修訂。
二.制定過程
市資規局牽頭起草了《辦法》修訂初稿,按照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要求,經履行向相關單位和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專家論證、廉潔性評估、合法性審查等規定程序并修改完善后,最終通過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三.文件調整的內容
(一)關于文件適用性。一是落實國土空間規劃體系改革和《國土空間規劃城市設計指南》等最新管理要求,將條文表述“城市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修改涉及條文:第三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二條;將條文表述“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為“詳細規劃”,修改涉及條文: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將城市設計分為總體規劃中的城市設計、詳細規劃中的城市設計和地塊城市設計,修改涉及條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二是刪除第八條,具體建筑限高由詳細規劃確定,依據色彩專項規劃研究成果修改第九條,并修改第十條中關于重點城市區域的規定。三是刪除第十四條,因區段城市設計在前款“第十條”統一規范表述為“詳細規劃中的城市設計”,并在前款“第十一條”規定應與相應層級的詳細規劃同步編制,納入詳細規劃同步上報審批。四是將第二十條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進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時,應當審核城市設計要求的落實情況”中的“城市設計”調整為“規劃條件”。
(二)關于文件規范性。一是將名稱修改為《昆山市城市設計管理辦法》;二是刪除第十九條;三是將第二十三條中負責解釋部門由“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修改為“昆山市人民政府”,補充說明“具體解釋工作由昆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承擔”;四是在第二十四條中明確有效期,“有效期至2027年3月26日”。
四.具體內容
(一)關于整體情況。一是刪除《辦法》名稱中的“試行”,將名稱修改為《昆山市城市設計管理辦法》;二是因國土空間規劃體系改革后,出臺了《國土空間規劃城市設計指南》等最新管理要求,新《辦法》著重對上級政策進行詳細研究和評估,落實了五級三類國土空間體系對城市設計的最新要求,明確城市設計是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的重要組成,是國土空間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支撐,貫穿于國土空間規劃建設管理的全過程。
(二)關于基本規定。近年來,昆山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相關專項規劃等內容進行了更新,舊《辦法》關于基本規定的管控要求存在不符合實際的情況,故結合最新內容和相關區鎮部門征求意見的反饋情況,對建筑風貌、建筑色彩、重點城市設計區域進行了明確。一是刪除舊《辦法》中與實際情況不相適應的建筑高度管控內容,具體高度由詳細規劃確定;二是關于建筑色彩,依據色彩專項規劃研究成果,從體系上將市域劃分為三個片區,實行分區細化管控,內容上對色彩要求作進一步規范和明確。
(三)關于編管體系。因舊《辦法》中城市設計的類型劃分和定義、編制主體與審批程序等內容,主要依據國土空間規劃體系改革前的相關文件編制,未能銜接最新要求,新《辦法》將城市設計分為總體規劃中的城市設計、詳細規劃中的城市設計和地塊城市設計,其中總體規劃中的城市設計分為單獨編制、與相應國土空間規劃同步編制兩類,鼓勵同步編制;詳細規劃中的城市設計應與相應層級的詳細規劃同步編制,并納入詳細規劃同步上報審批;地塊城市設計針對具體地塊編制的實施性城市設計。同時,因本次修訂將城市設計成果納入法定規劃,公布程序隨法定規劃開展,不需要單獨進行,故刪除了“應將城市設計成果自批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布”的要求。修改后,管控效率和力度更有保障。
(四)關于實施管控。新《辦法》明確了各類型城市設計的管控實施要求。一是為更好銜接實際規劃審批工作,將“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進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時,應當審核城市設計要求的落實情況”中的“城市設計”調整為“規劃條件”;二是依據《江蘇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市政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一般由市政府負責解釋,起草部門承擔具體解釋工作。因此將《辦法》負責解釋部門由“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修訂為“昆山市人民政府”,補充說明“具體解釋工作由昆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承擔”;三是依據《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實施意見》,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明確施行日期和有效期,且均應明確到日,故將相關條文修訂為“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26日?!?/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