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1年12月30日,省政府印發了《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蘇政發〔2021〕87號,以下簡稱《省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2022年8月1日,蘇州市政府下發《蘇州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個人分賬戶余額處理辦法》(蘇府規字〔2022〕4號,以下簡稱《蘇州余額辦法》),依據蘇州市規定,要求各縣級市一次性記入城鄉居保個人賬戶月數,可結合實際按不低于240個月確定,并報蘇州市人民政府備案。
二、主要內容
1.依據《省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產生的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其保障方式按照《省辦法》和《蘇州余額辦法》規定執行。
2.根據蘇州余額處理辦法規定,明確本市一次性記入城鄉居保個人賬戶月數確定為240個月。
3. 明確《省辦法》實施前已參加本市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被征地農民,其社會保障費用籌集及個人分賬戶余額處理操作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部門,根據省和蘇州市相關規定,結合昆山實際制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