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開發區、昆山高新區、花橋經濟開發區、旅游度假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辦事處:
現將《關于完善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昆山市民政局 昆山市財政局
2021年6月7日
關于完善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辦法
臨時救助制度是本市社會救助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昆山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昆政辦發〔2016〕59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昆民〔2019〕239號)出臺以來,在兜住民生底線、開展救急難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聚焦共同富裕目標,織密社會保障安全網,扛起民生兜底保障的政治責任,現就完善本市臨時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實施辦法:
一、 總體要求
落實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臨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5〕101號)、蘇州市民政局、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昆山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昆政辦發〔2016〕59號)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2019年昆山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昆政辦發〔2019〕127號)等相關政策,充分發揮臨時救助應急性、補充性和過渡性功能,將臨時救助制度貫穿于社會救助鏈的前端、中端和后端,加快形成救助及時、標準科學、方式多樣、管理規范的臨時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會救助體系最后一道防線,不斷增強困難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昆山市民政局統籌管理本市臨時救助工作,同級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城市管理辦事處在市民政局的指導和授權(委托)下,負責臨時救助的受理、審核確認、資金發放等工作。居(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申請遞交、入戶調查、民主評議、信息公開等相關工作。臨時救助工作堅持“應救盡救和適度救助”、“及時救助”、“公開、公平、公正”等原則。
二、政策措施
(一)救助對象
救助對象包括:
1.本市戶籍居民;
2.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證,在本市穩定就業的非本市戶籍的穩定居住人員(含港澳臺居民);
3.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證,在本市就讀的非本市戶籍的穩定居住人員(含港澳臺居民);
4.市民政局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救助對象分急難型救助對象、支出型救助對象和定期定量救助對象。其中,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支出型救助對象的醫療費用支出”,是指扣除基本醫療報銷、醫療救助、大病保險、單位補充醫療報銷、慈善醫療救助等后,由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醫療支出導致困難的家庭”,是指提出申請當年度1月至申請之月(含)期間,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支出型救助對象的醫療費用支出后,剩下的可支配收入月人均金額低于我市2倍低保標準。“穩定就業”,是指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并能提供有效證明或個體經營人員提供有效營業執照。“穩定居住”,是指在本市具有合法穩定居所,并能提供可以證明穩定居住的租房協議或者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名下的房產證。在認定“家庭可支配收入”時,可按照《關于印發昆山市低保等民政救助對象家庭收入抵扣的實施辦法的通知》(昆民〔2020〕65號)合理抵扣。在認定“支出型救助對象”時,家庭金融資產參照《轉發蘇州市民政局等關于印發蘇州市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生活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昆民〔2018〕116號)。“定期定量救助對象”,是指在勞動年齡段就業暫時有困難且符合一定條件的本市戶籍的特殊人員,以及符合蘇州市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生活救助實施辦法規定的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
(二)救助標準
1.急難型救助對象。最低救助金額為2個月的低保標準,總額不超過該家庭急難型救助對象12個月的低保標準(該家庭急難型救助對象人數×12×低保標準)。突發重大疾病患者家庭按此標準救助后,仍然不能緩解困境的,按支出型救助對象的有關規定實施救助;因火災、爆炸、溺水、交通事故、人身傷害等突發意外導致人員死亡的,一次性救助金額不少于5千元。如獲得自然災害民生保險、因病致貧返貧保險等賠付,臨時救助金額可適當下調。
2.支出型救助對象。因醫療支出導致困難的家庭,實際支出1萬元以內的,按支出的20%實施救助,最低救助金額500元;實際支出在1~10萬元的,按25%的比例實施救助,總額不超過2.5萬元;實際支出在10萬元以上的,按30%的比例實施救助,總額不超過5萬元。已按急難型救助對象身份給予救助的,就高不重復享受。因必要照護支出導致困難的家庭,可參照因醫療支出導致困難的家庭核定、救助。因住房、教育支出導致困難的家庭,按照《昆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昆政規〔2017〕3號)、《進一步落實“聚焦富民補短板”的工作意見》(昆委〔2017〕24號),由相關部門實施救助。
3.定期定量救助對象。按原政策相應標準執行。
4.按以上救助標準實施救助后,基本生活仍不能緩解的重大生活困難家庭,可通過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采取一事一議方式,根據具體情形,適當提高救助額度,由市民政局召集轄區區鎮、城市管理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具體開展,報市民政局主要領導確認備案。鼓勵多方救助、多級救助、多渠道幫扶,盡力減輕急難型和支出型貧困家庭的生活壓力。特困供養人員、二無老人、困境兒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低保邊緣對象、低收入家庭、重點優撫對象、市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道德模范和勞動模范等對象或家庭提高20%救助比例。
(三)辦理流程
1.依申請受理。申請對象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昆山市臨時救助申請審核確認表》和授權委托書、信用承諾書,填寫家庭人口、收入、財產、重大支出及急難情形等,書面授權民政部門核查上述情況,對填寫內容和提供材料真實有效作出書面承諾。支出型困難家庭申請救助時,應提供相關材料佐證其實際支出情況。受理申請的部門,應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原則上,應盡量簡化申請材料。
2.主動發現受理。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城市管理辦事處要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及時核實轄區內居(村)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城市管理辦事處和居(村)民委員會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后,要主動核查情況,對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協助其申請救助。
3.審核確認。急難型臨時救助,應簡化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民主評議和公示等環節,實現即批即付。對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城市管理辦事處可以先行救助,在急難情況緩解后,登記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信息,補齊經辦人員簽字、蓋章等手續。發放現金的,應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見證簽字,領取人當場簽字蓋章(或按指?。恢С鲂团R時救助,要嚴格執行申請、受理、審核、確認程序,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城市管理辦事處要及時對申請家庭或個人的經濟狀況和困難情形進行調查核實,在受理臨時救助申請之日后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確認,審核確認后,在申請對象所居住的居(村)務公示欄中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不再進行民主評議,自公示期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臨時救助金發放到位。
三、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落實《昆山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規定,將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工作列入地方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合理確定權重。要加強部門、機構和組織之間協調配合。各級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保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醫保機構應主動配合和提供申請對象的醫療費用信息,為民政部門實施臨時救助提供依據。涉及火災、交通事故等重大事件處理的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信息,協同開展臨時救助。
(二)完善快速響應機制。建立與12345政務、110警務、120急救等熱線聯動機制,暢通“救急難”渠道,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救助。要充分發揮臨時救助制度的樞紐作用,構建“臨時救助+”的“急診救助”模式,形成銜接有效的“急診救助”鏈,提高救助的應急性、時效性。
(三)加強資金保障。要嚴格按照《昆山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編制臨時救助預算,原則上只增不減。區鎮、城市管理辦事處要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積極推行快速支付救助金工作,提高救急解難能力。
(四)加強容錯糾錯。因“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獲得臨時救助的,在事后核實發現收入、存款申報不實且不符合“累計不足以維持家庭生活”的,或因收入、財產超過申請救助業務規定標準最終未被批準的,應退回獲取的臨時救助金。對因申請對象不如實申報家庭相關情況,民政部門在窮盡現有調查手段未能及時發現導致“錯救”的,不追究工作人員責任。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昆民〔2019〕23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