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全市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貫徹執行國家統計制度和統計標準,擬訂和管理全市各類統計調查制度,指導全市統計工作。
(二)貫徹執行國家國民經濟核算體系,核算全市地區生產總值,匯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
(三)按照上級統一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計劃、方案,組織實施全市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普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市情市力方面的統計數據并進行統計分析。
(四)組織實施農業、工業、建筑業、批發零售業、住宿餐飲業、房地產業及其他服務業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旅游、金融、交通、郵電、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市性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基本單位、能源、投資、人口、社會發展、人民生活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房屋、環境保護、對外經濟、財政、稅收、就業、婦女兒童、基本單位登記注冊等全市性基本統計數據。
(六)組織實施推動高質量發展等各類統計監測評價,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等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建議。
(七)依法審批或者備案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和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和推進各部門、各行業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基礎建設,組織實施部門統計工作。
(八)建立健全統計數據全程質量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
(九)建立并管理全市統計信息化系統,組織實施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統計信息資源的整合共享和開發應用,協調和指導全市現代化統計體系建設。
(十)落實全市統計法治監督責任,組織實施全市統計執法檢查活動,查處統計違法行為,組織開展全市統計信用體系建設。
(十一)依法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
(十二)加強和推進統計隊伍建設,組織指導全市統計科學研究、統計教育和統計干部培訓工作。
(十三)受省統計局委托,對江蘇省統計局昆山調查局實行代管。與國家統計局昆山調查隊協調開展工作。
(十四)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并認真履行好相關工作職責和責任。為對臺工作和對臺事務提供統計保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