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實施國家、省、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政策法規和規劃,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政策、規劃,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府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健全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全市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統籌建立面向全市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擬訂就業援助制度,負責全市就業、失業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牽頭擬訂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外國人來本市工作政策。
(四)統籌推進覆蓋全市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擬訂全市工傷保險定點單位管理和結算辦法。貫徹實施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辦法和國家、省、蘇州市統一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關系轉續辦法。組織擬訂全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負責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完善應對預案,保持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并完善全市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
(五)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辦法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監督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貫徹落實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完善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工作制度。
(六)負責全市人力資源開發工作,參與人才管理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引進工作,擬訂吸引留學人員來本市工作或定居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健全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規范全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編外人員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
(八)組織實施國家、省、蘇州市表彰獎勵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表彰獎勵制度,綜合管理全市表彰獎勵工作,根據授權承辦以市委、市政府名義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決定、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十)貫徹落實國家、省和蘇州市有關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性政策和規劃,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指導各區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各直屬單位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工作;指導局相關學會、協會等社團工作。
(十二)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深入推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對臺交流合作工作。
(十三)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并認真履行好相關工作職責和責任。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規范和優化對外辦理事項,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等審批事項,實行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管理,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十六)與市教育局的有關職責分工。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市有關部門擬訂。高校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教育局協調;高校畢業生離校后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