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及時掌握影響社會穩定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研究全市治安形勢,作出科學決策。
(三)及時向上級公安機關和市委、市政府提供各類重要信息,并根據公安職能提出和制定對策。
(四)負責對全市刑事案件、治安事件、災害事故的偵查處理;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預防、處置突發性事件,確保全市社會穩定;受理公民報警、求助。
(五)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開展戶口、居民身份證、危險物品、大型活動和公共場所、特種行業等管理工作。
(六)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監督全市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
(七)指導、檢查、監督全市各級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負責管理市看守所、拘留所工作;負責全市收容教育案件的審核報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出入境和境(國)外人員在我市居留、旅行有關事務。
(九)負責全市公安機關裝備、被裝配備和經費等警務保障工作。
(十)組織實施全市公安科學技術工作;制定全市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等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
(十一)負責全市公共信息網絡安全保護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維護交通秩序,承擔車輛及駕駛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公安機關人員的管理教育及公安宣傳工作;按規定權限管理干部。
(十四)制定全市公安隊伍監督管理規章制度;負責全市公安隊伍的督察工作;按規定權限實施對干部的監督。
(十五)組織實施對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來我市的安全警衛工作。
(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