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經環保部門審批同意,項目單位在建設過程中及項目建成經環保驗收后,實施新建、改造污染防治設施、變更污染防治措施的(包括按照市政府、“263”辦、環保局、各區鎮等相關文件要求,實施的中水回用設施改造、VOC整治、排污去向改變、重點清潔生產等方面的新建、改造項目),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重大變動”,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評文件。
環保部門提示:準備或正在實施污染防治設施(措施)新建、改造的企業,必須抓緊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完成改造的企業抓緊補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個月后,若發現企業實施上述新建、改造建設項目而未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依法查處。
特此公告!
市環保局環評科聯系電話:57572034。
昆山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4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