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昆山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昆山市深入推進“昆如意”營商環境建設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進一步簡化建設項目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優化營商環境,昆山市政府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辦公室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制定了《昆山市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豁免清單(試行)》(第一批)及《昆山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豁免項目清單(試行)》(第一批),于2021年7月1日施行,現予以發布。
昆山市政府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
改革協調小組辦公室
2021年6月22日
昆山市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
豁免清單(試行)第一批
根據《昆山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昆山市深入推進“昆如意”營商環境建設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為進一步簡化建設項目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優化營商環境,結合我市實際,市協調辦研究制定了《昆山市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豁免清單(試行)》(第一批)并予以公布。對列入豁免清單的事項,免于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技術審查,直接辦理規劃許可相關審批。
一、適用范圍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定后、進行合理合規施工圖深化的、簡單變更的建設項目及新建低風險小型社會投資項目適用本清單。
二、豁免原則
1.依法行政。根據《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經審定的規劃方案總平面具有法定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審批需嚴格按照項目所在區域法定控制性詳細規劃、設計條件及經審定方案要求執行。在符合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等要求的前提下,若確有必要實施調整,且申報內容符合豁免方案技術審查的事項,可進行豁免。
2.訴求合理。深化調整及局部變更不得損害公共利益、不得涉及相關利害關系人權益,不影響規劃設計條件、方案審查要點等,深化事宜須具備相應的客觀條件,并在政策法規和相關技術規定允許范圍之內。
3.先報后建。相關豁免事項申請,須在變更內容實施之前進行。一般在設計方案已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未申報前申請;特殊情況可在設計方案已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已核發、項目未開工建設前申請。
三、豁免清單
(一)工業項目
1.依據人民法院裁決書等決定變更建設單位名稱的。
2.符合規范規定,確因企業生產使用需要,在用地紅線內增設門衛、配電、泵房水池等輔助性用房,其數量、位置及規模變更的。
3.因定位放線失誤、現場地形要求、企業建設需要等因素導致的建筑位置變更的。
4.符合規劃設計條件(建筑退界、建筑高度、技術指標等),不涉及外立面改變、不影響建筑間距等前提下,建筑內部功能、布局等技術性調整的;建筑高度根據工藝需要合理變更的。
5.符合整體立面效果,建筑單體平、立面因消防、通風審查等技術要求增加點式消防門、窗的;調整局部門窗位置、式樣的。
6.符合停車數量、綠地率等規劃條件,確因廠區交通組織需要,局部停車位位置調整等。
7.低風險小型社會投資項目:社會投資的,總建筑面積不大于30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平方米,功能單一,技術要求簡單,建筑物性質為普通倉庫、標準廠房的項目。
(二)非工業項目
1.依據人民法院裁決書等決定變更建設單位名稱的。
2.劃撥類政府投資項目在不增加計容建筑面積、不降低項目及周邊日照水平等前提下,因市政接入需要、場地變化等不可抗因素造成的地下室頂板標高、室內正負零標高、室外地坪標高的合理調整。
劃撥類政府投資項目在符合規劃設計條件(建筑退界、建筑高度、技術指標等)、不涉及外立面改變、不影響建筑間距等前提下,建筑內部功能、布局等局部技術性合理微調的。
劃撥類政府投資項目在停車位數量不減少、地面車位不增加的前提下,根據使用、施工等合理需求對停車位位置進行調整的。
3.因施工圖深化強制性條件(如消防、通風等)要求,在不影響建筑外立面效果、不影響建筑間距、不影響日照要求、不破壞原公共空間的前提下,在建筑山墻側、電梯井外側、架空層等位置局部增加風井等豎向空間的;局部增加點式消防門、窗的;微調門窗位置的;窗洞位置不變的前提下改變開窗樣式、隔斷樣式的。
4.地下車庫因施工圖深化在符合退界要求、不影響出入口設置、不影響車位數量、不影響人防使用等前提下,內部設備用房位置、規模調整的;地庫輪廓合理微調的。
5.低風險小型社會投資項目:社會投資的,總建筑面積不大于30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平方米,功能單一,技術要求簡單,建筑物性質為辦公、商業、公共服務設施的項目。
四、說明
1.對于清單內事項的變更申請,建設單位應在取得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后提交。
2.對于清單內事項的變更申請,如建設單位或設計單位在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過程中對涉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適用及執行存在疑議,無法明確判斷的,可向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咨詢,由方案審核主管部門提供相應的技術咨詢。
五、本清單由昆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行政審批局負責解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昆山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豁免項目清單(試行)第一批
根據《昆山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昆山市深入推進“昆如意”營商環境建設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為進一步簡化企業項目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優化營商環境,結合我市實際,市協調辦研究制定了《昆山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豁免項目清單(試行)》(第一批)并予以公布。
一、符合以下條件的更新改造建設項目
1.由政府投資的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積的改造整治項目。包括:通過規劃方案批準的街道整治工程、河道整治工程、綠化提升改造工程;通過部門聯辦會審的小區內部綜合整治(含海綿改造和平改坡)、農貿市場整治、環衛設施整治(含公廁、道班房、清潔樓、車場等)等改造提升項目。
2.不涉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的老舊小區更新項目。包括:新增或更新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停車智能化和充電設施、簡易門崗、自助售貨柜、體育鍛煉器材、自助快遞柜、郵件接收設施、小區公共信息發布牌,更新小區內部非市政道路,劃定地面停車位和滿足《市政府關于昆山市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的實施意見》要求的加裝電梯的工程。
3.不增加建筑面積、建筑總高度、建筑層數,不增設夾層,不改變外立面、房屋用途的更新項目。包括:房屋維修、內部裝修改造、消防設施提升等工程。拆除重建除外。
4.不改變道路紅線的道路、橋梁維護、整修和加固工程。
5.不改變河道藍線的堤岸維修加固工程。
二、符合以下條件的新建建設項目
1.臨時性搶險救災建筑。
2.公益性節慶活動、集會等需要的臨時性展示用房、管理用房;大型場館內部為會議、展覽等活動搭建的臨時性活動式建構筑物。
3.建設項目施工期間的臨時出入口。
4.經規劃方案批準的圍墻。
5.建設項目紅線范圍內不涉及市政道路的管線工程。
三、符合以下條件的規劃核實建設項目
針對已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施工過程中、規劃核實前發生變更的建設項目,在符合規劃設計條件、不影響原規劃許可的前提下,無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變更,以施工圖審查等專業部門審核通過圖紙為準。具體情況主要包括:
1.工業及劃撥類項目確因現場地形、交通組織、施工等合理要求,造成局部停車位位置微調的,建筑位置、建筑高度等微調的,正負零標高、室外地坪標高微調的。
2.因施工圖深化強制性條件(如消防、通風等)要求,在不影響建筑外立面效果、不影響建筑間距、不影響日照要求、不破壞原公共空間的前提下,原豎向空間(風井等)位置微調的;局部增加點式消防門、窗的;微調門窗位置的;窗洞位置不變的前提下開窗樣式、隔斷樣式微調的。
3.建筑內部隔墻合理微調的。
4.其余經部門會審后可豁免事宜。
四、說明
1.以上項目應在不違反《物權法》的前提下實施,變更不得損害公共利益、不得侵害相關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
2.建設項目豁免事宜應在政策法規和相關技術規定允許范圍之內,并具備相應客觀條件,且應滿足其他行業的規范要求和其他管理部門的要求。
3.道路、橋梁、管線等線性工程竣工后應及時組織竣工測量,并將資料報送市資規局。
4.項目實施完畢后臨時出入口應恢復原狀。
五、本清單由昆山市行政審批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