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昆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本細則規定了此產品的抽樣方法、檢驗依據、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原則、異議處理及復檢。
2. 抽樣方法
2.1實體店抽樣
在其確認場所,隨機抽取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銷產品,抽樣基數應滿足抽樣要求。抽樣過程均需拍照留證。一經抽樣,立即封樣,任何人不得調換。
抽樣數量為1臺,檢測樣品為1臺,備樣為0臺。
3.檢驗依據
檢驗方法包括相關產品標準及試驗方法標準。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4.判定規則
4.1依據標準
4706.1-200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4706.27-200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第2部分:風扇的特殊要求》
4706.30-2008《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廚房機械的特殊要求》
GB/T 15854-2021《食物攪拌器》
4706.24-2008《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洗衣機的特殊要求》
GB 4706.13-2014《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制冷器具、冰淇淋機和制冰機的特殊要求》
GB 19606-2004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噪聲限值》
4.2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出現不合格時,應依據標準判定規則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在實體店抽樣的檢驗檢測報告結論用語為“經檢驗,所檢項目符合XX標準,判定為未發現不合格(合格結論用語);經檢驗, XX項目不符合XX標準,判定為不合格(不合格結論用語)。”
5.異議處理
5.1對監督抽查程序有異議的,由任務下達部門核查相關證據后維持或者撤銷原檢驗結果。
5.2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任務下達部門核查相關證據,能夠證明原檢驗結果準確的,維持原檢驗結果;不能證明原檢驗結果準確,需要進行復檢的,由任務下達部門指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復檢結果為本次監督抽查最終結論。
本次監督抽查任務項目不涉及對樣品有實質性破壞的檢測項目,因此采用原樣復檢,本次抽查的項目均可滿足原樣復檢。
5.3對樣品信息有異議的,任務下達部門核查樣品確認情況和生產企業提交證明材料后,維持或者撤銷原檢驗結果。
5.4本次檢測相關產品標準及有關規定中沒有不予復檢的項目。
5.5此次監督抽查任務項目不涉及對樣品有實質性破壞的檢測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