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開發區、昆山高新區、花橋經濟開發區、旅游度假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昆山市農地股份專業合作社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昆山市農地股份專業合作社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全市農地股份專業合作社(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農地合作社〉管理,進一步深化農村改革,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和共同富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江蘇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地合作社,是指在穩定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基礎上,按照“自愿、有償”的原則,農民以承包地的經營權作為主要出資方式,將土地經營權轉化為股權,由合作社對流轉的土地進行統一管理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農地,是指通過入股、出租、委托等方式將土地經營權流轉到農地合作社,由合作社統一經營糧油、果蔬、水產、畜禽、花卉苗木等種養類型的農用地。
第四條 鼓勵涉及土地承包經營的行政村(社區)組建農地合作社,原則上每個行政村(社區)組建1家農地合作社。合作社依據章程,依法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五條 區鎮負責統籌轄區內農地合作社的組建、經營和管理,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稅務、金融、科技等部門依據各自工作職責,對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給予指導、扶持和服務。
第二章 組織運行
第六條 農地合作社應具備以下特征:
(1)原則上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領辦,由村(社區)黨組織書記或兩委成員通過法定程序擔任理事長;
(2)以成員合法取得的農村土地經營權為主要出資方式;
(3)入股土地主要用于農業生產,兼顧使用現狀,不得擅自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
第七條 農地合作社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要求在當地登記機關設立登記,登記類型為“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八條 農地合作社應嚴格落實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理事長)、監事會(執行監事)制度。“三會”成員均應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一般為5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長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農地合作社“三會”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合作社章程行使職權。成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監事會(執行監事)每季度活動1次,所有會議及活動統一登記“三會”臺賬。
第十條 農地合作社章程、名稱、住所、理事長(法定代表人)、出資情況、業務范圍等信息發生變動的,經成員(代表)大會作出變更決議,于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涉及成員變更的,應當自本會計年度終了之日起90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十一條 農地合作社辦理設立、變更等手續后,持營業執照、銀行開戶許可證等復印件以及章程、成員出資名單和“三會”組織登記表報區鎮農業農村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對無農民成員實際參與、無實質性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停止運營的農地合作社,應逐步通過清算、清退、解散等途徑予以妥善處理,依照法定程序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 農地合作社應引導經營主體有序向適度規模經營發展,因地制宜探索優化經營模式,穩步提升單產水平,提高經營效益,保障成員分紅。
第十四條 農地合作社資產資源通過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實施線上公開交易。土地經營權等資源性資產招租應嚴格把好經營主體關,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農地合作社資產資源續租,應對經營主體的職業技能、經營效益、管理水平等進行綜合評估。
第十五條 農地合作社資產資源交易應統一合同管理,經濟合同全部上傳市農村三資管理平臺,交易結果按規定公示,并報區鎮農業農村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農地合作社應合理確定土地租期,合同租期一般為3~5年,并與第二輪土地承包期限銜接;應適時調整土地租金,參照相關規定要求,建立與單產、規模、地力、生產管理等因素相關聯的土地租金調整機制。
第十七條 農地合作社應強化租金收繳,租金實行先繳后租,并視情況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按照租賃合同類型和期限,加強合同履行情況跟蹤。
第十八條 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經整治后新增的種養面積,鼓勵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托管至農地合作社統一經營管理,根據面積享受經營收益。
第十九條 農地合作社應按照“誰受益、誰管護”的原則,會同經營主體履行管護主體責任,根據地塊種養情況,分類落實管護措施,并做好耕地地力保護和提升,防控農業面源污染。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條 農地合作社所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嚴格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
第二十一條 農地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成員(代表)大會的決定,聘任財務會計人員,或者按規定委托代理記賬。實行單獨建賬、獨立核算,按要求建立成員賬戶,實際發生經濟業務納入市農村三資管理平臺。
第二十二條 農地合作社應加強債權債務管理,建立健全應收款、應付款管理制度,定期清理往來,對于拖欠集體的各類財物,要制定清收計劃,落實清收責任人,限期收回。
第二十三條 農地合作社應定期開展清產核資,掌握資產資源增減變動情況,明晰資產資源權屬。對于清查結果有變動的,須履行“四議兩公開”管理流程,報區鎮業務主管部門審核(批)。
第二十四條 農地合作社不得舉債經營、舉債建設、舉債分紅,嚴禁為任何企業、單位或個人提供資產資源抵押、擔保等行為。
第五章 盈余分配
第二十五條 農地合作社盈余分配應在區鎮農業農村部門的指導下,按照“量入為出、以豐補歉”的原則,由理事會形成分配方案,經成員(代表)大會審議并作出決議,報區鎮農業農村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農地合作社當年盈余按以下順序進行分配:
(一)彌補上年度虧損;
(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基金;
(三)實行保底盈余返還;
(四)實行二次盈余返還;
(五)未分配盈余使用。
第二十七條 農地合作社在彌補上年度虧損后的利潤部分,按照不低于5%公積金、5%公益金、10%風險基金的比例提取盈余公積,如當年度經營虧損或不足以支付盈余返還的,可少提或不提。
第二十八條 農地合作社盈余公積可用于彌補虧損、改善生產條件等。彌補合作社虧損,應當優先使用當年利潤,仍不能彌補的,可以按照規定使用盈余公積。
第二十九條 農地合作社按章程規定或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決定,根據當年度未分配盈余情況,可按不高于20%的標準,提取土地流轉管理服務費和農業基礎設施使用費,用于村(社區)的公共服務支出。
第六章 促進發展
第三十條 農地合作社根據規定享受財政補貼及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各區鎮、各部門應依法為合作社發展提供優先和便利。
第三十一條 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獎補政策,由合作社統一經營的土地,按相關政策享受流轉補貼,并應足額及時撥付到位。
第三十二條 支持農地合作社興辦農產品加工、倉儲物流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開展質量認證、品牌營銷、技術創新與推廣、信息宣傳、技術培訓等服務。
第三十三條 鼓勵農地合作社立足優勢特色產業,發展休閑農業、鄉村旅游、農村電子商務等新產業新業態,培育發展農地合作聯社及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推動農業全產業鏈高質量發展。
第七章 監督保障
第三十四條 農地合作社應建立健全社務公開制度,涉及合作社及成員利益的重大事項應隨時公開。以易于理解的形式如實向本社成員公開年度財務報告、收益分配等信息,自覺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全體成員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農地合作社應建立健全財務審計制度,對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由監事會(執行監事)向成員(代表)大會報告。
第三十六條 市、鎮兩級業務主管部門和審計部門應加強審計監督,組織進行專項審計,出具審計報告、提出建議意見,加強對審計結果的運用。
第三十七條 區鎮應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定期組織開展農地合作社運行情況調研。對于存在經營風險的,及時分析原因,提出指導意見,對于連續兩年或以上經營虧損的,須制定“一社一策”提升方案,并督促合作社加快整改。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昆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農業農村局承擔。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印發前發布的本級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上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進行調整或進一步明確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